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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96章(2 / 2)


  “秦先生和我的当事人聊了股票抛售节奏的问题,当时同意按我当事人的要求去做,但并不知道确切的要求是什么、也不知道具体抛售的时间,是吗?”

  秦东略略犹豫了一下,点头应道:“是的。”

  “秦先生说,我的当事人承诺给你补偿差额损失,这是你们达成共识的先决条件,是这样吗?”

  “是的。”

  “如果事实确如你所说的那样,那你是否知道,你这样做已经触犯了证券交易法、经济法?”

  “我……当时亏得太多,一心只想弥补损失,没有考虑那么多。”

  “请证人直接回答我的问题,是知道,还是不知道。”

  “……知道。”秦东大约知道了方律师前面一系列问题的用意所在,背心不禁流出一身冷汗来。

  “好的,后面你从7月等到9月,中间我的当事人有没有联系过你?”方律师除了刚才追问时的目光闪过犀利之色外,现在又恢复到原本温文儒雅的模样。

  “没有。”秦东回答问题的声音,则是越来越小。

  “9月的时候是谁联络你?”

  “顾氏的证券部长乔恩。”

  “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:与你谈判的是我的当事人、和你联系的是顾氏的前证券部长乔恩?”

  “是的……”

  “你在9月底,和10月中旬,分两次收到我当事人的打款,分别是公告补款额度和承诺差额,是吗?”

  “是的。”

  “好的,谢谢。”

  方律师点了点头,转身看着法官说道:“从对方证人的证词里,我们了解到这样的信息:第一,对方证人并不认识和了解我的当事人。”

  “在这种情况下,对方证人却有让人意外的决定:同意了我当事人的邀约,目的是为了拿到内部的消息,以减少自己在股市的亏损。”

  “由此我可以推断:对方证人若不是在说谎,就是太大胆,将自己的近千万的身家,交给一个并不认识的、还不知道什么原因失去企业掌控权的人。而这样的大胆,并不符合一个有五年股市经验、并在全部抛售前还想着会影响市场的谨慎之人。所以对于对方证人的证词,我首先打上疑问?”

  “第二,原告证人说到,在7月*日,是第一次见我到的当事人。而当时,谈下这么大的合作,近千万的损失补偿,却没有任何的书面约定,便全然相信了我的当事人,并在中间长达两个月的时间不联络的情况下,他仍然没有做出抛售行为。一直等到两个月后,一个没见过面的、只在证券报上见过名字的人通知他可以操作了,他便开始操作。”

  “试问,有谁会把自己的全部身家交给一个不认识的人?更何况,以我当事人在生意场上的风格和口碑,他还没有这样的魅力,让一个陌生人能将全副身家交给他。”

  “所以对于原告证人所说的交易约定,我根本就不相信。”方律师转眸看了秦东一眼,冷冷的说道。

  “我说的都是事实。在那种情况下,任何的信息都是救命稻草。而玩股票的人都有赌徒心理,方律师是理智之人,自然不会懂得我们这种人在要倾家荡产时的心理。”秦东倒也不生气,只是理所当然的淡淡说道。

  方律师从他的态度里,基本能判断出——他的确是被要挟来作证的,所以只负责说出实话,对结果却并不执着。

  方律师在心里暗暗点了点头,看着秦东轻挑眉梢继续说道:“人性的本能,是警惕的,更何况是做投资和商业的人。”

  说完转眸看向法官,沉声说道:“对方证人说到,我的当事人当天是12点10分离开的,他自己则不记得晚了多久离开。我想,任何一个刚刚得到承诺,上千万的亏损可以被弥补的时候,心情应该是愉悦的——这么关键的时间,为什么会不记得?所以说,原告证人在这件事情的逻辑上,确实让人想不通。”

  “最后一点,也是最重要的一点,原告证人说收到我的当事分两次打的补偿款项。而我的当事人,只有一笔打款,是在9月28日,以收购后的财务名义打出,金额与法院公布的补偿额度一致,这是打款记录。”

  方律师说着,将手中的打款记录单递给了法官,转头看着秦东和原告律师,朗声说道:“所以,我严重怀疑原告证人证词的可信度;”

  “而且,如果事实如原告证人所说的话,他明知道这种行为既违反了经济法、又违反了证券法,却依然坚持这样做,用原告证人自己的话来说:一个赌徒的心理,认为天不知地不知、你不知我不知,不会有事。”

  “那么,又是什么原因让你现在愿意站出来,不怕自己承担犯罪后果的情况下,来指证我的当事人?”

  方律师的眸光微微的眯了起来,看着法官,一字一句的说道:“所以,我怀疑秦东出庭作证是受人胁迫!”

  “法官大人,原告证人若不是出于心甘情愿的出庭作证,那么他的证词,又有几分可信?”

  “因此,各方证据显示,原告证人出庭动机可疑、思维逻辑混乱、证词严重失真,我恳请法官大人判定原告证人秦东的证词不足采信。”方律师向法官鞠了一躬后,转身回到顾子夕身边坐了下来。

  “对于被告律师的辩驳,原告律师是否有解释?”法官看着原告律师问道。

  “当然有。”原告律师沉声说道:“对于被告律师所说的第一点,我的证人为何在第一次见面的情况下,便对被告如此信任——这是因为被告是一个有社会声望的人,他的社会声望和地位,所投射的结果就是值得被信任。”

  “如果对方律师不了解社会声望与投射信任之间的关系,我们还可以请心理专家来解释这种应急心理依赖的心里反应,都足以说明我的证人,在当时的情况下,做出当时的选择和反应,完全符合他的心里状态。”

  “对于被告律师所说的第二点,我想我们不必过份纠结我证人对于离开时间的记忆有多精确,我这里有照片为证,当时被告是12点10分离开,我的证人是12点35离开,我证人的记忆只有5分钟的差异,这对于两个月前的事情来说,应该是相当精准的,完全符合被告律师所说的,刚刚知道损失的钱可以被挽回后,心情愉快、记忆深刻的状态。”

  “最后一个最为关键的证词,就是打款,我的证人确实收到两笔打款,这是收款证明,请法官大人查实。”原告律师将手中的银行流水递到法官手里后,接着说道:“所以,我的证人所有的证词,全部都是真实可信的。”

  原告律师也非常聪明的避开了方律师所提到的出庭动机的疑问——只要证据确凿,动机的问题便显得不那么重要。

  就算被迫出庭又如何?只要他说的话是真的,便足以判顾子夕有罪。

  *

  “方菊兰是?”法官看着两份不同的银行流水,皱眉问道。

  “方菊兰是我的妻子,为了避人耳目,承诺补偿款打在我妻子账户上。”秦东说道。

  “原告律师稍后请提供原告证人与妻子的结婚证,以及其妻子的身份证信息。”法官点头说道。

  “打款帐号也不同?”法官继续问道。

  “既然被告想要避人耳目,自然不会用同一个帐号来打款。”原告律师解释说道。

  “什么帐号?我只支付过公告赔款,没有向任何股民支付任何其它赔款。”顾子夕淡淡说道。

  “既然如此,请原告律师提供打款人的信息。”方律师轻挑眉梢,看着法官说道。